(来源:北京商报)
事关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文件发布!10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共计八大方面,包括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等,涉及23条。《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中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

针对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若干意见》提到,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推动形成鼓励长期持有的新股发行网下配售机制,研究试点对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提高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从严限制故意抬高、压低报价的询价机构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配售,推动网下投资者合理报价。
此外,《若干意见》指出“进一步提升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严格落实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要求,健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体系,指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形成招股说明书示范文本,精简优化招股说明书内容,提升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健全保荐机构市场声誉约束机制,将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作为执业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大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涉及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督导力度,实现现场监管全覆盖。
在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营造方面,《若干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加大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信息核查力度,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针对性强化交易监测监控,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若干意见》还提到了“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引导经营机构提供更多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引导经营机构加强投研核心能力和产品研发能力建设,提供更多与中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配,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服务实体经济的产品与服务。另外,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健全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与强化经营机构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有机衔接,定期排查分析投诉和纠纷背后的风险隐患,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提高经营管理与服务水平,从源头化解矛盾。
“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是《若干意见》中又一重点。具体来看,一方面,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实施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施精准追责,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严厉整治各类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市场乱象。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短线交易、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通过自媒体平台等渠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合力打击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打击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若干意见》还提到了进一步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证券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纠纷“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全面落地实施,推动人民法院加大立案后委托调解力度。
另外,《若干意见》从三方面对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作了规定。一是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督促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控,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对相关异常交易及时实施盘中暂停账户交易等措施,防止非理性炒作。
二是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加强相关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合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导致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购人或者有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开立境内上市外资股临时账户。
除此之外,《若干意见》也强调了“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保障”。具体来看,健全中小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立法的制度机制,严格落实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表示,证监会将投资者保护融入资本市场改革全链条,此次专门发布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则,压实了市场各方对于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责任,将投资者保护工作落到了实处。
北京商报记者 马换换 李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