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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马 超 □ 《法制与新闻》记者 王泽宇 为了获取非法收益,团伙将两家公司作为“道具”,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6份,价税合计1.4亿余元,采用“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等方式,通过不法地下钱庄渠道,伪造出口收汇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304.02万元。 近日,山西省晋中市税务、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了这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依法追缴了全部出口退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507.31万元,对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处以一倍罚款,并停止为涉案的两家公司办理出口退税3年;两名主要涉案人员、两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负责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异常指标引起警觉
此前,晋中市税务部门接收到晋中市公安局转办的出口退税骗税线索后,迅速依托税收大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了一系列异常: 山西斯纳德新能源专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纳德公司)和山西奥帕斯智控车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帕斯公司)两家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股东等登记信息高度重合; 两家企业均在较短时间内出口额大幅增加,但在业务增长异常迅速的同时,耗电率等经营指标却远低于同类企业水平; 同时,两家企业出口商品进销差价极大,个别商品差价甚至达到1000倍; 而与巨大的出口额相比,两家企业运费支出偏少,且没有保单费用支出,运输费用与出口金额不匹配…… 诸多疑点立刻引起了税务部门的警觉,经税务稽查部门分析研判,决定依法对这两家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两家企业的账簿资料,并依托金三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等平台,对两家企业的票流信息、业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后,发现了更多异常: 作为主要生产汽车相关设备配件的企业,两家企业大量购入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二甲苯、工业白油、甲基叔丁基醚等石化产品,占原材料成本40%以上,原材料成本结构明显不合常理; 两家企业位于山西,但出口报关地点均为南方沿海省份海关,存在舍近求远的情况,企业代理出口公司也频繁更换,上述特征明显不符合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逻辑。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从外汇管理局依法调取了企业的外汇账户等信息,初步分析后发现,两家企业均存在结汇对象单一、结汇时间集中、结汇周期偏长、结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等情况。 基于以上种种疑点,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这起案件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考虑到案情重大复杂,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刻与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了对接,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案件查办。
追溯核查业务链条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联合专案组决定对两家企业上下游业务链条进行逐一核查。 依据两家企业原材料发票信息,检查人员前往上游石化公司所在地开展外出调查。在当地稽查部门的配合下,检查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石化公司提供的承运车辆信息进行了检查,将其与当地交通运输局及承运车辆所属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对比后发现,相关承运车辆的承运货物与实际不符。车辆行程轨迹显示,相关承运车辆从未出省,更未抵达过两家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 检查人员随后约谈两家企业的仓库管理员及质检人员。企业员工表示,两家企业没有储存二甲苯、工业白油、甲基叔丁基醚等危化品的专用设备,在职期间未见过上述产品进厂,在生产过程中也未使用过以上化工产品。 据此,检查人员初步判断,两家企业与上游石化公司在无货交易情况下,接收了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联合专案组前往企业海关报关所属地开展调查取证,与港口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进行了联系,依法调取了对应的原始海运提单,将其与两家企业出口申报备案资料中的海运提单对比后发现,企业申报备案海运提单中的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发货人、收货人等内容均与原始海运提单不一致。 检查人员对部分原始提单进一步调查,找到了对应的“真实货主”。“真实货主”承认该批出口货物为自己出口,且与山西两家企业无联系。检查人员由此确认,两家企业申报备案的海运提单为虚假提单,在没有真实出口业务的情况下,两家企业通过购买出口相关单证等方式,系统性地虚构了大量出口业务。 通过对两家企业上下游链条进行追溯核查,联合专案组最终确定,斯纳德公司和奥帕斯公司通过虚开方式,从上游企业非法获得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货代公司购买其他出口单位的单证信息,虚构出口业务,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典型的“买单配票”行为。
案件真相水落石出
面对诸多铁证,两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阙某秀与原财务负责人吴某明终于交代。 据其供述,该团伙为了获取非法收益,将斯纳德公司和奥帕斯公司两家企业作为“道具”,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购进大量进项发票和出口相关单证,虚构生产和出口业务,通过不法地下钱庄渠道,伪造出口收汇业务,虚构产品出口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304.02万元。至此,案件真相水落石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的,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晋中市税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斯纳德公司和奥帕斯公司两家企业作出依法追缴全部出口退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507.31万元,对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处以一倍罚款,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3年的决定。 今年6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主要涉案人员阙某秀、吴某明作出刑事判决,原法定代表人阙某秀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原财务负责人吴某明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