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完成修改


(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在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委员会中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对老年人和(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

  为了进一步明确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做好衔接,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增加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为进一步充实居委会的职责,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规定,居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在保证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方面,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明确和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畅通有效;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民主管理规定;完善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等民主监督内容。

  此外,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方面,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二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协助组织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强化服务保障群众,聚焦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等,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四是引导各方参与,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五是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回应居民诉求,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评论列表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