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无论什么行业、领域,在发展进程中,依法依规经营是底线,不容任何人肆意试探和触碰法律的红线,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河南到江苏工作的高先生应聘司机,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成了物流公司的“合作方”,并交了4000元押金——据10月24日《工人日报》报道,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法院认为,该合作协议规定了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和收入分成模式,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却又明确双方之间“非劳务关系亦非劳动关系”,实质是以“合作”之名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
纵然该协议有种种模糊性表述,法院还是通过抽丝剥茧,认定协议的实质是以“合作”之名规避用工责任,这为劳动者维权打开了良好局面。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各类手段淡化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并不少见。比如,“在A平台注册并通过该平台接单为B企业工作,由A委托的C企业通过D平台发放薪酬到劳动者开设在A平台的账户中”这类一个劳动者有四个“甲方爸爸”的奇葩案例。又如,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未载明关键条款的空白合同;有的用人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名义雇佣员工等。外在形式不同,核心都是相关用人单位试图隐藏责任主体、甩掉用工责任的心机。
而识破上述用人单位“障眼法”的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只要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种情形,双方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是当下有关方面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与此同时,针对新就业形态下一些平台或关联企业通过各类协议弱化劳动关系、排除劳动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仍然有一套判断方法,即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现实中,这套认定标准会让不法用人单位快速现形。也因此,在相关案例中,我们常常看到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相关用人单位因不规范用工而付出更大经济代价。
值得思考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之所以敢冒险去玩“障眼法”和“金蝉脱壳”,这背后揭示的是当前某些行业、领域的现实困境。比如,并不是所有涉事劳动者都有勇气或能力走法律程序维权,诸如零工群体面对不稳定的工作和“这工作有的是人干”的竞争,往往没有签合同的意识或要求签合同的底气,最终缺少维权凭据。又如,有的用人单位通过签订表面合同、连环合同或暗中设局等方式,让劳动者陷入举证困境。说到底,某些用人单位赌的就是劳动者无力说“不”、不能或不敢花较大成本维权。
规避用工责任的花招,看似可以让用人单位减轻负担,实则非长久之计,甚至无异于饮鸩止渴——当劳动者较真起来,用人单位的灰色操作很可能会变成为自己挖下的坑。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依法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或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可能就得多赔钱。这应当令相关用人单位反思且明白,唯有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才是规避用工风险最靠谱的办法,也是双方共赢的基石。
随着平台用工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用人单位淡化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的伎俩可能会不时出现,有关方面应更加清楚地看到其中劳动者维权成本偏高、企业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等问题,并积极采取行动。比如,不少地方采用劳动监察、“劳动法治体检”等手段,纠正了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警示了潜在的违规行为,同时,传递出监管的明确信号;司法、人社、工会等部门定期发布劳动领域违法案例,给更多用人单位敲警钟、划红线;媒体盯紧劳动领域相关违法动向,及时报道典型事件,给更多劳动者提供法律信息与维权信心,等等。
无论什么行业、领域,在发展进程中,依法依规经营是底线,不容任何人肆意试探和触碰法律的红线,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