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新规要求,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发布公告,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系统性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风险管控等多个核心领域,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决策效率与透明度。
公司治理结构重大调整:取消监事会,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能
本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是公司治理架构的优化。公告显示,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已全部删除,相关监督职能整合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修订后,审计委员会将承接原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内控评估等核心职责,包括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
修订后章程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可自行召集,进一步强化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地位。此外,“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更贴合《公司法》新规要求。
股东权利保障升级:查阅范围扩大,提案门槛降低
为落实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要求,本次修订细化了股东查阅权与提案权。根据修订后条款,股东除可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传统文件外,符合规定的股东还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持股证明等材料,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提案权方面,原规则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提案”的要求,修订为持股1%以上股东即可向公司提出提案,降低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门槛。同时,临时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召集人应在2日内公告提案内容,确保股东充分知情。
风险管控机制完善:财务资助与对外担保规则收紧
针对资金风险管控,修订后章程对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和担保行为作出更严格规定。明确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且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外担保方面,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此外,章程新增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条款,明确其不得利用控制权占用公司资金、强令提供担保,或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若控股股东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行为,将与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职责明确:权责边界与追偿机制细化
关于法定代表人,修订后章程明确“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并细化了辞任与追偿机制。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即视为同时辞去职务,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任人选;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主要修订条款对比表
| 修订领域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治理架构 | 设监事会,与董事会并行履行监督职责 | 取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督职能,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
| 股东查阅权 | 可查阅股东会记录、财务报告等,需提供持股证明 | 可查阅会计账簿、凭证,需提交书面申请、持股证明及目的说明,公司10个工作日内答复 |
| 股东提案权 | 持股3%以上股东可提提案 | 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提案 |
| 财务资助额度 | 禁止为购买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 允许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10%,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法定代表人责任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为法定代表人,责任条款较模糊 | 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即失资格,公司30日内新任;执行职务致损可追偿 |
修订意义:合规性与治理效能双提升
本次章程修订是安道麦响应《公司法》最新修订及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治理架构、强化股东权利、完善风险管控,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决策效率与透明度。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审计委员会职能的强化与监事会的取消,体现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趋势,有助于减少治理层级、提升监督实效;而股东权利的细化与控股股东约束的加强,则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安道麦表示,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续将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此次修订为契机,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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