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市监罚〔2025〕255号


(泾)市监罚〔2025〕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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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泾川县市场监管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10月22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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