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捆青菜也挨罚?


   《乖崖先生文集》(南宋嘉定间郭森卿刻本,上海博物馆藏)

  张咏(字复之,号乖崖,公元946年—1015年),北宋濮州鄄城(今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太平兴国年间进士,累擢枢密直学士,真宗时官至礼部尚书。张咏诗文俱佳,是太宗、真宗两朝的名臣,尤以治蜀著称。因张咏在自己画像上题赞云:“乖则违众,崖不利物,乖崖之名,聊以表德”,故又被人称为张乖崖。

  张咏精明强干,善断疑难案件,留下不少经典裁判,其中最为人称道的莫过于对民家子与姊婿争财案和库吏贪墨案的裁断。在前一案中,张咏突破遗嘱的字面含义,采用自由心证的办法,确保了财产利益的家族内传续。在后一案件中,张咏更是冒着“违法入罪”的风险,严惩贪腐行为,最大程度地发挥了刑罚的预防功能。此外,张咏任崇阳令时曾处理过一桩“惰农”案,案件虽小,却意味深长,值得说道说道。

  据宋人朱彧《萍州可谈》记载,张咏任崇阳令时,某日出行,遇到一村民打扮的男子拎了一捆菜出城,一问之下,知是近郊的农户。张咏不由得大为光火,斥之道:“尔有地而市菜,惰农也!”意思是,“你自己有土地,却要花钱买别人种的菜,真是个懒惰的农夫!”遂命手下笞打了该男子四十下。

  以今日视角观之,张咏的说法和做法无疑都显得乖张而不近情理,正应了“乖崖”的自号,甚至有违法的嫌疑。谁说农民就不能买菜?又有哪一条法律禁止农民买菜?设若在今天,一个农民因买菜而招致官方的责罚,那一定是奇闻一件。然而,以今度古得出的往往不是正解,把脉历史需要诉诸“同情的理解”。

  张咏笞罚买菜的农民,直接的理由是基于买菜者是惰农的事实判断,这一判断无疑渗入了鲜明的道德考量,也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亚欧大陆特殊的地理生态环境、农耕模式的物质生产方式和封建皇权至上的宗法社会组织等因素所决定,中华传统法律从成形之日起就被涂上了鲜明的伦理色彩。自汉朝开始,随着儒家学说成为官方正统思想,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也被确立为历朝历代相沿不改的治国方略,于是,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传统法律的各方面无不体现道德化的特点。据传张咏后来治蜀,“每断事,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者,必为判语,读以示之。蜀人镂版,谓之《戒民集》,大抵以敦风俗、笃孝义为本也。”(赵善璙《自警编》卷八)可见,贯穿张咏行政司法生涯的是其以刑为教的真诚追求。

  除了敦风俗的追求,张咏笞罚买菜农民还有更深一层的用意,即服务于经济生产大局。中华文明起源于农耕,中国古人在建立文明国家的过程中,认识到了农业对于国家强盛、人民安乐、政权稳定的重要性,因而视农业为“天下之大本”。基于这一基本定位,历代政权无不把保障和发展农业生产作为第一位的任务,为此,颁布劝农诏书昭告天下,设立专门的劝农使,派往地方,专司农业督导工作,以垦田数量、人口增长作为地方官的重要考核标准,此外还有各式各样的鼓励农桑政令措施。早在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为了引导农业生产,一方面颁布《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另一方面又以免除徭役来鼓励积极生产者,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至于“事末利其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的举措则不妨看作张咏笞罚“惰农”的先声。

  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历代统治者不惮率先垂范,躬亲劝农,以宋代的籍田礼为典型。《宋史全文》记载,端拱元年(公元988年)春正月,宋太宗于东郊亲飨先农,以后稷配,遂耕藉田。起初,太宗手把木犁,推了三下,有司言礼毕。太宗曰:“朕志在劝农,恨不能终于千亩,岂以三推为限?”于是,推出数十步,在侍臣恳请之下,最终才停下来。无独有偶,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二月,宋仁宗也行籍田礼。礼仪使奏礼成,仁宗曰:“朕既躬耕,不必泥古,愿终亩以劝天下。”(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一)最终坚持耕完了十二块田。太宗、仁宗这两位帝王以他们的亲耕行为,向天下释放了强烈的信号,彰显了古代政权对发展农业的高度重视。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张咏的做法就显得易于理解了。据说,张咏责罚“惰农”之后,“崇阳民闻之,相尚力田”,可见劝农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当然,合理并不一定合法。有人可能要问,张咏处罚“惰农”可有法律依据?细绎宋朝律法,张咏对“惰农”的责罚应该并非随意而为。《宋刑统·杂律》规定:“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此条袭自唐律,是对“不应得为”的定罪规范。所谓“不应得为”,据律疏的解释,是指“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即刑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违反价值观念之行为。按照韩愈在《原道》一文中的说法:“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全唐文》卷558)农民不事生产,抛弃本业,在古代统治者看来,显然违背了封建之理,是应当予以禁止的一类行为。“不应得为”律显然为禁止和惩处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朱彧虽然没有明确交代张咏笞罚“惰农”的法律依据,但从“笞四十”的刑责来看,张咏很可能是依据“不应得为”律对“惰农”进行处罚的。可见,张咏貌似轻率武断的责罚其实并没有超出当时依法裁断的范畴。

  通过北宋名公张咏笞罚“惰农”一案,我们可以一窥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独特风貌。张咏的责罚虽貌似严苛,却在历史语境中具有合理性与实效性,展现了古代官员通过司法手段引导社会风尚、巩固经济基础的施政追求和治理智慧。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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