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异地肇事,维修应遵循就近原则


近日,市民李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上个月他把车借给了朋友王某,王某将车开到兰州办事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朋友王某联系了其相熟的维修公司将车拖回西宁准备维修,结果保险公司以拖运费用过高为由,拒绝赔付3000元拖运费。于是他找朋友王某协商,希望由他支付这笔钱,但遭拒绝。

李先生说,事故确认对方负全责,朋友王某就应该打电话告知他,他会选择就地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维修应当以就近为原则,现在违反这一原则,费用应当自担。

就此,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焦点在于拖运车辆的费用是否合理,若3000元拖运费属于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如拖至西宁维修符合常理,只有西宁能修等,且未扩大损失),并有充分证据(发票、清单、转账凭证等)证明其与本次事故直接相关,则应由事故全责方(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优先通过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若全责方保险不足以覆盖,由全责方个人补足。保险公司认为,兰州本地存在车辆维修点可进行车辆修理,运回后修理,产生的拖运费过高,因此不予认可。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车拖回,产生高额拖运费,该行为可以认为是自行扩大了损失。所以,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超过必要合理限度的拖运费用。记者 俪臻


评论列表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