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份涉台文物《司法保护令》发布


本报讯 (记者 傅韬旭)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联合向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嶝金门县政府旧址发出《司法保护令》,这是厦门市首份涉台文物《司法保护令》。

“大嶝金门县政府旧址”是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田墘村。1937年10月,日本侵略军占领金门岛。1938年初,金门县政府迁此借用民居办公,直至抗战胜利后才迁回金门岛。旧址包括金门县政府总部、文书房、保安队、会议室、盐兵楼、国民党县党部、县党部书记处等7处12栋建筑,成为两岸共同抗战、同胞血浓于水的历史见证,是具有代表性的涉台文物。

《司法保护令》共6条,就文物保养、修缮等提出意见,明确守护涉台文物法治红线,其中包括禁止破坏旧址的历史风貌,不得有损毁、改建、添建、拆除、彩绘等改变旧址结构和原状的行为;在旧址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建设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旧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值得一提的是,保护令还提出了鼓励合理适度活化利用,赓续两岸同胞共同情感记忆,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对相关禁止事项,各方都应严格遵守,一旦违反将面临民事赔偿、罚款、治安处罚等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厦门中院涉台庭庭长张水波介绍,发布涉台文物《司法保护令》,将充分发挥保护令的引领、威慑作用,为保护该旧址提供更加具体、明确的司法依据;以令促保、以令促宣,规范文物使用、修缮、保养等行为,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公众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和保护意识,以法治护航涉台文物更好地“活下来”“传下去”。


评论列表 0

暂无评论